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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 靜宜大學 103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 紀錄 間:中華民國 104 4 15 日(星期三)下午 130 點:主顧樓 703 會議室 席:唐傳義 記錄:吳慧文 出席人員:周文光(王俊權、王俊權、沈拉蒙、林家禎、吳惠如、溫嘉憲、林耀鈴、鄧嘉 宏、陳明柔、李介民、邱美玲、蔡英德、李郁文、石素娟、李大千、吳成豐、李 晨鐘、林昌榮、陳錦芬、林克敬、詹秋貴、王孝熙、周文光(周惠那、吳蕚洲、 曾麗蓉、李偉煌、張繼光、郭俊巖、張靜茹、王迺宇、顏瓊芬、蔡政修、吳俊憲 (張繼光、羅主斌(林建華、吳仁彰、詹恭巨、林建華、林智健、何淑熏、 謝存瑞、蔡學章、張瑞奇、林卓民(謝存瑞、吳蕚清、葉介山、蔡奇偉、楊孟 蒨、吳賦哲、陳佳煇、高 (林昌榮請假人員:蔡素珍、學生會代表蔡巧婷、學生議會代表楊洛芹、學生評議會代表杜義容 壹、祈禱 禱詞 慈愛的天主,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已經戰勝死亡,光榮地復活了! 真的復活了! 任何權勢都無法勝過主耶穌無比的愛。求祢教導我們對生命充滿希望,當在遇到工作上的挑 戰和生活的困難時,都能全心依賴上主。在今天會議的開始,願藉復活的主耶穌基督向祢獻 上我們的祈禱: 祈禱意向 領一:請為學校的行政主管們祈禱。祈求天主恩賜唐校長及所有行政主管們屬天的智慧,在 制定學校未來朝向國際化邁進的行政策略時,能符合天主的意願;並賜予他們更多的 力量帶領全校教職員生,使靜宜大學建立更卓越優質的校園環境。我們同聲祈禱! 眾答:求主俯聽我們。 領二:請為世界和平祈禱。特別為生活在戰火中及人權受到不公平對待與壓迫的人們祈禱: 求主恩賜他們在痛苦和迫害中保有堅強的意志;並能早日重享和平的生活。為此,我 們同聲祈禱! 眾答:求主俯聽我們。 領三:請為我們已亡的親友、恩人祈禱。耶穌死而復活,為人類賺得了永生的希望。祈求天 主以祂的大愛和寬恕,悅納亡者,恩賜他們在天上參與天國的盛宴。我們同聲祈禱! 眾答:求主俯聽我們。 領四:請為我們個人的意向祈禱。祈求天主賜予我們所需要的各種恩典,使我們在個人的工 作崗位上,因著復活耶穌的鼓勵,在生活中常懷希望與喜樂。我們同聲祈禱! 眾答:求主俯聽我們。 上主,在這耶穌復活慶期內,祈求祢恩賜我們都能得到生命的更新。現在,我們用耶穌教導 的天主經,求祢降福今天的會議進行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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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靜 宜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行 政 會 議紀 錄 時 間: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30 地 點:主顧樓 703 會議室 主 席:唐傳義 記錄:吳慧文 出席人員:周文光(王俊權代)、王俊權、沈拉蒙、林家禎、吳惠如、溫嘉憲、林耀鈴、鄧嘉

    宏、陳明柔、李介民、邱美玲、蔡英德、李郁文、石素娟、李大千、吳成豐、李

    晨鐘、林昌榮、陳錦芬、林克敬、詹秋貴、王孝熙、周文光(周惠那代)、吳蕚洲、

    曾麗蓉、李偉煌、張繼光、郭俊巖、張靜茹、王迺宇、顏瓊芬、蔡政修、吳俊憲

    (張繼光代)、羅主斌(林建華代)、吳仁彰、詹恭巨、林建華、林智健、何淑熏、

    謝存瑞、蔡學章、張瑞奇、林卓民(謝存瑞代)、吳蕚清、葉介山、蔡奇偉、楊孟

    蒨、吳賦哲、陳佳煇、高 中(林昌榮代) 請假人員:蔡素珍、學生會代表蔡巧婷、學生議會代表楊洛芹、學生評議會代表杜義容 壹、祈禱 禱詞 慈愛的天主,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已經戰勝死亡,光榮地復活了! 真的復活了! 任何權勢都無法勝過主耶穌無比的愛。求祢教導我們對生命充滿希望,當在遇到工作上的挑

    戰和生活的困難時,都能全心依賴上主。在今天會議的開始,願藉復活的主耶穌基督向祢獻

    上我們的祈禱: 祈禱意向 領一:請為學校的行政主管們祈禱。祈求天主恩賜唐校長及所有行政主管們屬天的智慧,在

    制定學校未來朝向國際化邁進的行政策略時,能符合天主的意願;並賜予他們更多的

    力量帶領全校教職員生,使靜宜大學建立更卓越優質的校園環境。我們同聲祈禱! 眾答:求主俯聽我們。

    領二:請為世界和平祈禱。特別為生活在戰火中及人權受到不公平對待與壓迫的人們祈禱:

    求主恩賜他們在痛苦和迫害中保有堅強的意志;並能早日重享和平的生活。為此,我

    們同聲祈禱! 眾答:求主俯聽我們。

    領三:請為我們已亡的親友、恩人祈禱。耶穌死而復活,為人類賺得了永生的希望。祈求天

    主以祂的大愛和寬恕,悅納亡者,恩賜他們在天上參與天國的盛宴。我們同聲祈禱! 眾答:求主俯聽我們。

    領四:請為我們個人的意向祈禱。祈求天主賜予我們所需要的各種恩典,使我們在個人的工

    作崗位上,因著復活耶穌的鼓勵,在生活中常懷希望與喜樂。我們同聲祈禱! 眾答:求主俯聽我們。

    上主,在這耶穌復活慶期內,祈求祢恩賜我們都能得到生命的更新。現在,我們用耶穌教導

    的天主經,求祢降福今天的會議進行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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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主經輪唱

    我們的天父(我們的天父) 祢在天上(祢在天上) 願祢的名(願祢的名) 受顯揚(受顯揚) 祢的國來臨(祢的國來臨) 祢的旨意(祢的旨意) 奉行人間(奉行人間) 如在天上(如在天上) 求祢今天(求祢今天) 賞給我們(賞給我們) 所需要的(所需要的) 日用食糧(日用食糧) 求祢寬恕(求祢寬恕) 我們的罪(我們的罪) 如同我們(如同我們) 寬恕別人(寬恕別人) 勿讓我們(勿讓我們) 陷於誘惑(陷於誘惑) 但救我們(但救我們) 免於凶惡(免於凶惡) 阿們(阿們), 阿們阿們。 貳、主席報告

    一、 感謝各位的辛勞!上週末已完成本校 105 學年度新生入學推薦甄試作業,在錄取名單放榜之前,請各院系主任思考相關優化與簡化措施(如:學生預填系所選讀志願、單

    一志願填寫、類繁星招生經驗回饋、團體審查、特色選才等等),以提高顧客(學生)

    滿意度、招生績效及未來全校整體戰鬥力。 二、 高等教育目前已面臨瓶頸,為此,教育部正研議高教體系創新轉型,訂有「高階人才

    躍升、退場學校輔導、學校典範重塑及大學合作合併」等四大執行策略,其中「學校

    典範重塑」與本校現況最為契合,其內容包含「強化產學合作面向、國際合作辦學面

    向、多元實驗辦學面向」。未來,我們應思索本校人才培育的定位,透過與對等的中

    小企業合作,讓研究產生應用價值,並投入適當的資源配套措施,才能產生最大價值。 三、 若各院系主任對前開國際合作辦學有興趣者,國際學院周副院長將可貢獻經驗,協助

    規劃相關事宜。 四、 有鑑於私立高中職與私立大專院校在教育部資源取得上同屬相對弱勢,更應發揮大手

    牽小手的精神,資源互助。請各主管盤點中部地區與貴院系所互動友好之學校,除至

    對方學校進行招生宣導外,亦可提供本校 Know-how(如:英文教育、閱讀書寫)以協助該校人才培育工作,藉此提高學生報考本校意願,創造共好。

    五、 新竹磐石中學開設有慕道班,約 200 名學生,過往大多報考輔仁大學宗教系,請宗輔室與該校教師聯繫,適時透過管道讓該班學生了解前來報考本校的可能性及未來發展

    性。

    參、專案報告

    產業學院:「靜宜大學產業學院推動現況專題報告」【報告人:王俊權副校長】(簡報資料/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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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補充說明: 一、 目前是一個轉捩點,過去幾年 Yes, I do!基地扮演「青創化」的角色,透過創意創業

    的培力,幫助年輕人拓展視野、了解各類場域、設計相關服務,但如果所為之設計

    服務,無法與系所專業結合,其價值則不易顯見,如:本校行之多年的服務學習,

    其進化版即是「專業服務學習」,意即最終「服務學習」仍需與「專業」相結合。

    近幾年,本校藉由政府補助計畫,陸續培育出具服務設計能力的人才,卻仍缺乏讓

    前開服務設計變成產品的專業人才,而如何讓兩者結合則是成功關鍵。爰此,院系

    應以「類公司」概念,進行大規模、跨領域、跨實驗室的整合,才能使系所專業與

    人才培育緊密相連,相輔相成。 二、三年前,通識教育中心吳主任與勞動部盤點中部地區資源後,選定「老人、生態跟

    農業」作為未來社會企業經營的目標;目前本校即以「Yes, I do!」為動態基地、「好好聚落」為前進基地、「圖書館」為靜態基地,期能達成前開社會企業產出的目標,

    而最後成功關鍵仍在於能否與院系所專業結合,建置出完整配套措施。

    王副校長補充說明:本學期末將舉辦「教師社群培力工作坊」,請各位主管轉知並鼓勵

    所屬教師踴躍報名參與。前開工作坊目的在於培育教師教學創新及教學研究能量。

    自去年起,已有 10 多位教師完成培訓工作,參與教師社群持續集會研習,帶領學生在課堂中進行企畫案撰寫及競賽參與等,成效卓著,廣受學生好評。然此一教學翻

    轉計畫需要更多教師投入,並透過Yes, I do!基地,讓更多不同領域的教師互通有無,彼此合作,激發更多的創意,以使學生透過跨領域學習,未來在學習、就業或創業

    上有更多元的空間及可能性。 肆、確認本次會議議程

    無異議通過。

    伍、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上次行政會議(104 年 03 月 18 日)會議紀錄,秘書室已於 104 年 3 月 25 日將會議紀錄(稿)email 給各主管確認;確認後之會議紀錄亦於 104 年 3 月 30 日 email 給各主管,並置於入口網站之【會議紀錄】及知識管理平台(http://km.pu.edu.tw/)之【知識館/全校會議資料/行政會議/103 學年度/第二學期】項下。 無異議認可。

    陸、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一、有關本校「辦理教育部『學海築夢』計畫校內甄選要點」新訂案及本校「年終工作獎

    金發放辦法」、「教職員工請假辦法」、「教職員工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教

    職員工福利互助辦法」等部分條文修正案,相關單位已更新網頁資料,並於 104 年 4月 1 日在本校首頁訊息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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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已成立「校內學雜費審議小組」,成員為行政副校長(召集人)、教務長、學務長、

    總務長、研發長、圖書館館長、會計室主任、五院院長及學生會所推派之學生代表三名。

    柒、各單位工作報告(已於 104 年 4 月 13 日以 email 傳送各位主管先行參閱)

    研發長補充報告:呼應校長所提招生優化的概念,建議各院系主管能同意在提交「類繁星」及「推薦甄試」招生錄取建議排序名單後,授權招生會議得視情況微調出最佳

    的優化錄取名單版本。 校長:請教務長及研發長再行研議可行的優化調整方向。

    主任祕書補充報告:

    一、教育部預定於今年 7 至 9 月擇日至本校進行「內部控制作業訪視」,其相關訪視說明會議訂於 5 月份召開。有鑑於各單位工作均涉及內部控制作業範疇,爰此,本室已於日前召開兩次會議,邀集各單位秘書、同仁,討論並說明後續相關準備

    工作。

    二、公關同仁除透過「新聞」及「校首頁」宣傳本校消息外,另有網路「家長專區」

    及「facebook」亦同步進行中。 三、近年來校園性別平等事件層出不窮,雖然透過宣傳,同學們已對性別平等有更清

    晰的概念,卻仍有少部分學生忽略人際互動之分際,違反相關規定。人事室及學

    務處將透過各種機會、場合再加強教育並關切本校教職員工生性平相關知能,亦

    請各位主管適時提醒所屬教師、學生尊重他人的感受。 四、有關「104 學年度行事曆」,請各位主管參閱各單位工作報告附件(P.35-36)或見

    現場發送之紙本資料,並請確認相關日期及事項,其中與往年不同之處,依 104年 3 月 25 日主管會報決議:「因應彈性放假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上課為原則,課程部份,系統預設於前週

    六補課,教師得於辦理調課申請後,將課程調整於其他時間補課」,爰此 105 年6 月 4 日將補上班上課(6/10 端午節調整放假一天),專此提醒。若有任何調整建議,歡迎於會議中提出討論,俟本次會議確認後,將公告於本校網頁周知。

    王副校長:教務處規劃於明年 3 月 26 日辦理大學甄選入學說明會,屆時將有數千名

    考生及考生家長蒞校,全校教職同仁需到校協助辦理相關活動,是日上班建議調

    整至 105年 6月 10日補假一日。【確認後之 104學年度行事曆詳如附件(P.10-11)。】

    圖書館館長補充報告:上週末適逢本校推薦甄試,除英文系、資傳系及管院…等主動安排面試學生家長組隊參訪圖書館外,另有個別學生及家長前來圖書館了解學校相關

    硬體設備,當日參訪人數約計600人。未來,各院系如有類似招生或家長蒞校等活動 ,歡迎與圖書館預約參訪行程,本館可安排專人導覽。

    人事室主任補充報告:有關職工考評作業,自本學年度起,二級主管評分與往年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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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將與一級主管同受單位總分平均 84 分之限制,專此提醒。

    宗輔室主任補充報告: 一、配合五月「聖母月」,本校於藝術中心舉辦為期一個月(4/15-5/13)的宗教藝術展,

    主題為《聖母瑪利亞-人類的母親》,敬邀各位主管蒞臨指導。 二、明日(4/16)為一年一度「東海靜宜聯合祈禱活動」假東海大學路思義教堂舉行。

    本校安排交通接駁車前往,上午 10:00 靜園餐廳前搭乘,歡迎各位主管參加。

    校輔室主任補充報告:本學年度「校園徵才博覽會」將於 4 月 30 日舉行,截至目前計有 50-60 家廠商蒞校徵才,部分廠商並將於現場進行企業徵才說明會,敬請各位主管轉知所屬應屆畢業生踴躍參加,勿失良機。

    推廣教育處主任補充報告:目前本處正在規劃 104 年度開辦課程,邀請開課通知函已

    於昨日(4/14)以 email 寄達相關單位,請各位主管同仁協助規劃課程與推薦師資,以上請託,請大家幫忙,謝謝!

    國際長補充報告: 一、今年本校陸生碩士班招生,截至目前有 20 位同學報名,預計招收 6 位,名額已

    依會議決議分配到各系。 二、日前拜訪大陸 6 所大學,前開學校均表示邀請本校教師前往該校講學之意願,期

    間從幾天到一年不限,大陸學校將提供來回機票、住宿安排、講師費等等,敬請

    各位主管轉知所屬教師,有意前往講學者,歡迎與本處聯繫。 三、本校國際碩士學位學程於下學年度起開放招收本地生。透過五年一貫作業及與法

    國雙聯學制,學生可同時取得台灣及法國碩士學位學程。 四、有關夏日大學招生情況,截至目前尚有名額,敬請各位主管協助將夏日大學招生

    訊息釋出,期待透過多元管道的宣導,讓本校夏日大學初試啼聲,即一鳴驚人。

    校長:目前大陸各校挹注非常多的資源,積極拉攏台灣教師,提升教學素質,甚至有

    「以師換生」的政策推動(靜宜幫助該校師資發展,該校提供交換生來靜宜),

    爰此,請國際長協助盤點本校可能師資及最經濟之授課方式,提供有意願老師

    參考。 捌、討論事項 提案一 提案單位: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案由:擬廢止「靜宜大學國際碩士學位學程院級事務會議設置要點」,請討論。 說明:一、「國際碩士學位學程」自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隸屬『國際學院』(104 年 3 月 3

    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040026544 號核定函),相關院務以及系務會議的設立已規範於本校組織章程,爰此,擬廢止「靜宜大學國際碩士學位學程院級事務會議

    設置要點」。 二、本案業經 104 年 3 月 25 日主管會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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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案之修正未涉及內部控制作業調整。 辦法:廢止要點全文詳如附件(P.12)。 決議:一、照案通過。

    二、請承辦單位檢視並視需要配合修正或新增相關之內部控制作業。 提案二 提案單位:學生事務處

    案由:擬修正「靜宜大學學生就學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討論。

    說明:一、「靜宜大學學生就學補助辦法」原依據教育部「大學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

    辦理,經 104 年 1 月 12 日發文向教育部查詢(詳如附件 P.13),教育部於 104 年2 月 16 日復文(詳如附件 P.14),建議得參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辦理。

    二、「學生清寒工讀助學金」業經 100 年 3 月 30 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更名為「清寒學生服務助學金」,本辦法內「工讀」一詞修正為「助學服務」。

    三、「諮商暨健康中心」已於「清寒學生服務助學金」內編列資源室助學服務金項目,

    提供身障學生及家境清寒者助學服務機會,無另提供殘障學生工讀助學金,故刪

    除項目三。

    四、本校於 95 學年度第一學期行政會議通過「靜宜大學清寒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除此之外無設置任何「清寒學生獎學金」,為妥善照顧經濟弱勢學生,而非以成

    績排序給予獎勵,故依現行機制修正相關名稱為「清寒學生助學金」。

    五、「生活輔導組」及「諮商暨健康中心」皆承辦導師業務,為完整呈現業務所屬單

    位,故修正單位名稱為「學生事務處」。

    六、本案業經 104 年 3 月 25 日主管會報討論。 七、本案之修正未涉及內部控制作業調整。

    辦法︰一、修正對照表與修正後辦法全文詳如附件(P.15-17)。 二、本案討論通過後,擬自 103 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

    決議:一、照案通過,自 103 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 二、請承辦單位檢視並視需要配合修正或新增相關之內部控制作業。

    提案三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擬修正「靜宜大學愛德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條文,請討論。

    說明:一、因應本校國際學院之增設,修正辦法中委員會組成。 二、本案業經 104 年 3 月 25 日主管會報討論。 三、本案之修正未涉及內部控制之作業調整。

    辦法:修正對照表如下,修正後辦法全文詳如附件(此略)。

    決議:一、修正後通過,修正對照表如下,修正後辦法全文詳如附件(P.18)。 二、請承辦單位檢視並視需要配合修正或新增相關之內部控制作業。

    靜宜大學愛德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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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

    五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

    任、宗教輔導室主任、服務學習發

    展中心主任。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

    五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宗

    教輔導室主任、服務學習發展中心

    主任。

    文字修訂。

    提案四 提案單位:總務處

    案由:擬修正「靜宜大學採購辦法」部分條文,請討論。

    說明:一、依 102 年度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經費實地訪視委員建議辦理。 二、目前 100 萬以上重大採購的規範與規格審議委員會的成立規定授權給總務處訂的

    採購作業規範,建議修正採購控管層級。 三、本案業經 104 年 3 月 25 日主管會報討論。 四、本案之修正未涉及內部控制之作業調整。

    辦法: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辦法全文詳如附件(P.19-23)。 決議:一、照案通過。

    二、請承辦單位檢視並視需要配合修正或新增相關之內部控制作業。

    提案五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會計室 案由:擬訂定「靜宜大學執行教育部獎勵私校校務發展計畫經費辦法」,請討論。 說明:一、103 年 11 月 6 日教育部校務發展計畫經費訪視委員建議「靜宜大學教育部獎補助

    款經費專責小組設置辦法」與「靜宜大學教育部獎補助經費運用辦法」合併為一

    個辦法,並建議專責小組一年開會兩次為宜。 二、103 年 12 月 17 日主管會報修正「靜宜大學教育部獎補助款經費專責小組設置辦

    法」(修正後辦法全文詳如附件 P.24),已將「靜宜大學教育部獎補助經費運用辦法」之重要精神納入,並經討論通過。唯該次會議另有「有關『靜宜大學教育部

    獎補助經費運用辦法』,請依本校執行現況修正後逕送行政會議審議。待辦法相關

    規定內容整併至本校內部控制手冊後再提案廢止該辦法」之決議事項,為能納入

    該辦法之其他行政規範故擬新訂本辦法。 三、本案業經 104 年 3 月 25 日主管會報討論。

    辦法:一、新訂辦法全文(草案)詳如附件(P.25-27)。 二、本案討論通過後,將同步訂定相關內部控制作業,並同步廢止「靜宜大學教育部

    獎補助款經費專責小組設置辦法」與「靜宜大學教育部獎補助經費運用辦法」(詳

    如附件 P.28-31)。 決議:一、照案通過。

    二、同步廢止「靜宜大學教育部獎補助款經費專責小組設置辦法」與「靜宜大學教育

    部獎補助經費運用辦法」。 三、請承辦單位檢視並視需要配合修正或新增相關之內部控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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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六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修正「靜宜大學教師講學、研究、進修申請辦法」部分條文,請討論。 說明:一、103年度第一學期全校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佔全部師資比例達86.92%,具博士學

    位之教師佔全校教師81.47%(詳見下表)。 職級

    學位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合計 比例

    博士 82 131 83 3 299 81.47% 碩士 5 10 4 43 62 16.89% 學士 2 2 0 2 6 1.63% 總計 89 143 87 48 367 100.00%

    二、依據「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初聘助理教授以上教

    師以具有博士,並具有教學或研究相關經驗者為原則。故,聘任碩士級教師之機

    率已相對較低,且以專案約聘教師為限。 三、本校鼓勵教師進修制度實施多年,擬取消教師留職留薪進修博士學位之獎勵措施,

    保留教師以留職停薪或在職進修方式進修博士學位。 四、刪除教師申請進修之年齡限制。 五、本案業經 104 年 3 月 25 日主管會報討論。 六、本案之修正未涉及內部控制作業調整。

    辦法:一、修正對照表與修正後辦法全文詳如附件(P.32-36)。 二、本案討論通過後,擬自 105 學年度開始實施。

    決議:一、照案通過,自 105 學年度開始實施。 二、請承辦單位檢視並視需要配合修正或新增相關之內部控制作業。

    提案七(註:人事室依委員意見於會後修正說明文字)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擬訂定「靜宜大學增額提撥金辦法」,請討論。 說明:一、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私校儲金會)103 年 5 月 5 日(103)儲金秘字 1030000099 號函(詳如附件 P.37-38),本校得辦理自願增額提撥之措施,以健全與保障教職員退休生活品質。

    二、依教育部 101 年 2 月 10 日臺人(三)字第 1010017197 號函有關增加提撥私立學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疑義之說明,學校需為每位同仁負擔 1 元以上之增額提撥金,教職員即可依個人意願申請增額提撥。

    三、依本條例第 10 條之規定,「個人增額提撥退撫儲金專戶」內之增額提撥金運用結果,由教職員自負盈虧,不得享有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最低收益保證。

    四、本校擬規劃為教職員提撥之金額為每人每月提撥 10 元,每年編列預算約 64,800元(以 540 人計)。

  • 第 9 頁/共 40 頁

    五、依據私校儲金會所提供之「增額提撥金規定範本」(詳如附件 P.39),訂定本辦法,有關本校教職員增額之金額限制與提撥方式,訂定於本辦法第三條與第四條。

    六、本案業經 104 年 3 月 25 日主管會報討論。 辦法:一、新訂辦法(草案)全文詳如附件(此略)。

    二、本案討論通過後,將同步修正相關內部控制作業,並續送董事會審議後,提報私

    校退撫儲金管理會審核通過後,定期公告相關訊息。 決議:一、修正後通過,修正後辦法全文詳如附件(P.40)。

    二、續送董事會審議後,並提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審核。 三、相關程序完備後,請人事室公告全校週知,定期公告相關訊息。 四、請承辦單位檢視並視需要配合修正或新增相關之內部控制作業。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散會(15:33)

  • 第 10 頁/共 40 頁

    星期

    秘書室工作報告附件(104-1 行事曆)

    靜宜大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行 事 曆 104/04/15 行政會議

    年 月

    星 期

    星期日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主 要 事 項

    一 ○

    1 8/1 第一學期開始;就學貸款申請,8/1-9/1 復學生線上復學 2 3 4 5 6 7 8 8/7 暑修(上)結束 9 10 11 12 13 14 15 8/10 暑修(下)上課,8/15 家長大學日;ISEP 春季班申請截止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8/23 全校停電(高壓檢測)

    30 31

    1 2 3 4 5 9/2 陸生新生暨家長說明會,9/3 延畢生、復學生線上選課,外籍生入學中文能力與獎學金考試,9/3-4 實驗室安全教育訓練,9/4 外籍生新生說明會,9/5-6 新生進住宿舍

    6 7 8 9 10 11 12

    9/7-8 新生註冊,9/7-10 新生啟航週,9/7-11 新進學生輔系、雙主修、學程申請;轉系生主、輔系(雙主修)互換申請,9/8-11 第一輪加退選,9 /9 -11 實 驗 室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 9 /10 新 進 教 職 員 研 習 會 , 9/11 暑修(下)結束;全校性導師會議;交換生新生說明會,僑生新生說明會,9/12-13 舊生進住宿舍

    一 13 14 15 16 17 18 19 9/14 開學(開始上課),9/14-24 服務學習特殊申請,9/14-10/14 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9/16 預修教程說明會,9/17 開學彌撒,9/18-22 第二輪加退選

    二 20 21 22 23 24 25 26 9/21 防災與避難疏散演練

    三 27 28 29 30 9/27 中秋節(9/28 補假一天),9/30-10/2 選填服務學習機構

    十 月

    1 2 3 四 4 5 6 7 8 9 10 10/10 國慶日(10/9 補假一天) 五 11 12 13 14 15 16 17 六 18 19 20 21 22 23 24 10/ 23 赴陸交換生申請截止 七 25 26 27 28 29 30 31 10/29 創校人蓋夏姆姆追思彌撒;英文實力養成課程期中會考(班會時間)

    十一 月

    八 1 2 3 4 5 6 7 11/7-8 期中統一會考 九 8 9 10 11 12 13 14 11/9-13 期中考,11/12 計概統一會考(班會時間) 十 15 16 17 18 19 20 21 11/19 全校運動大會總預演(班會時間)

    十一 22 23 24 25 26 27 28 11/23-27 下 學 期 住 宿 生 續 住 切 結 , 11/24 全 校 啦 啦 隊 錦 標 賽 ,11/24-27 學雜費退費,11/25 全校運動大會會前賽,11/26 全校運動大會

    十二 29 30 11/30 聖誕點燈;國際學程春季班申請截止;春季出國交換生申請截止,11/30-12/6 停修申請

    十二

    月 1 2 3 4 5 12/1 外籍交換生申請截止,12/3 教師升等說明會;英文實力養成課程期末會考(班會時間)

    十三 6 7 8 9 10 11 12 12/7-11 新申請、變更及放棄輔系、雙主修、學程,12/10 師生座談會,12/12 計概電腦會考(TQC)

    十四 13 14 15 16 17 18 19 12/14-18 第 2 學期就學優待減免申請,12/15-27 教學意見反應調查,12/16 教育學程招生及預修說明會;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就學貸款領單,12/17 聖誕校園路跑(班會時間)

    十五 20 21 22 23 24 25 26 12/22-27 第二學期課程一階選課,12/24 耶穌聖誕夜彌撒, 12/25 校慶;耶穌聖誕節 (放假一天)

    十六 27 28 29 30 31

    一○

    五年

    1 2 1/1 開國紀念日放假一天

    十七 3 4 5 6 7 8 9 1/6-8 第二學期課程二階選課,1/7 特殊教育獎助金申請截止, 1/8 本學期申請休學截止,1/9-10 期末統一會考

    十八 10 11 12 13 14 15 16 1/11-15 期末考,1/11-24 教師登錄成績,1/14 計概統一會考(班會時間),1/15-17 住宿生期末離舍 17 18 19 20 21 22 23 1/18 校務會議;寒假開始,1/18-31 復學生線上復學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31 第一學期結束

    註:紅色日期為放假日

  • 第 11 頁/共 40 頁

    星期

    秘書室工作報告附件(104-2 行事曆)

    靜宜大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行 事 曆 104/04/15 行政會議

    年 月

    星期

    星期日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主 要 事 項

    一 ○ 五

    1 2 3 4 5 6 2/1 第二學期開始;ISEP 秋季班申請截止,2/2 延畢生、復學生線上選課;實驗室安全教育訓練

    7 8 9 10 11 12 13 春節放假 10 日(2/8 大年初一)

    14 15 16 17 18 19 20 2/18-21 第一輪加退選,2/19 導師輔導知能研習,2/20-21 住宿生進住,2/21 交換生新生說明會

    一 21 22 23 24 25 26 27 2/22 開學(開始上課);86 年次兵役緩徵;國際學程春季班新生說明會,2/22-3/3 服務學習特殊申請,2/25 開學彌撒,2/26-3/1 第二輪加退選

    二 28 29 2/28 和平紀念日(2/29 補假一天)

    1 2 3 4 5

    三 6 7 8 9 10 11 12 3/7 學海獎學金申請截止,3/7-9 選填服務學習機構,3/7-11 105 學年度學士班轉系申請,3/10 教育學程招生說明會

    四 13 14 15 16 17 18 19

    五 20 21 22 23 24 25 26 3/20-3/26 聖週,3/25 耶穌受難日,3/26 大學甄試入學說明會(全校上班、不上課)

    六 27 28 29 30 31 3/27 耶穌復活節,3/31 自我學習日

    1 2 4/1 調整補假一天 七 3 4 5 6 7 8 9 4/4 民族掃墓節/兒童節 放假一天,4/5 自我學習日

    八 10 11 12 13 14 15 16 4/11-15 學碩士一貫生甄選申請;逕讀博士學位申請,4/14 英文實力養成課程期中會考(班會時間),4/16-17 期中統一會考

    九 17 18 19 20 21 22 23 4/18-22 期中考;教職員工健檢,4/21 計概統一會考(班會時間),4/22 赴陸交換生申請截止 十 24 25 26 27 28 29 30 4/26-29 學雜費退費,4/30 秋季出國交換生申請截止

    五 月

    十一 1 2 3 4 5 6 7 5/5 教育學程遴選考試,5/7 閱讀與書寫會考 十二 8 9 10 11 12 13 14 5/9-15 停修申請;暑修(上)課程預選,5/12 師生座談會

    十三 15 16 17 18 19 20 21 5/16-20 新申請、變更及放棄輔系、雙主修、學程,5/16-22 四年級教學意見反應調查,5/19 英文實力養成會考(班會時間),5/20 大四生申請本學期休學截止,5/21 計概電腦會考(TQC)

    十四 22 23 24 25 26 27 28 5/23-27 四年級期末考,5/23-29 暑修(上)課程加退選,5/23-6/4 教師登錄四年級課程成績,5/24-6/5 教學意見反應調查,5/25 預修教程說明會

    十五 29 30 31 5/30 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截止,5/31-6/5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一階選課

    1 2 3 4 6/1 外籍交換生申請截止,6/2 全校師生游泳錦標賽;105 學年度就學優待減免申請

    十六 5 6 7 8 9 10 11 6/7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就學貸款領單,6/9 端午節放假一天,6/10 調整放假一天(3/26 補假)

    十七 12 13 14 15 16 17 18 6/15-17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二階選課,6/17 畢業典禮;畢業彌撒;非大四生申請本學期休學截止,6/18-19 期末統一會考

    十八 19 20 21 22 23 24 25 6/20-24 期末考,6/20-26 暑修(下)課程預選,6/20-7/3 教師登錄成績,6/23 計概統一會考(班會時間),6/24-26 住宿生期末離舍 26 27 28 29 30 6/27 校務會議;暑假開始;暑修(上)上課

    1 2 3 4 5 6 7 8 9 7/4-10 暑修(下)課程加退選 10 11 12 13 14 15 16 7/11-15 暑假全校休假週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7/31 第二學期結束

    註:紅色日期為放假日

  • 第 12 頁/共 40 頁

    提案一附件(廢止要點全文)

    靜宜大學國際碩士學位學程院級事務會議設置要點

    民國104年04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一、 本設置要點依據「靜宜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院級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主要任務為審議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以下簡稱本學程)重要事務。

    三、 本會議組成成員為本學程主任、支援本學程課程之各學院院長以及各院教師代表一名。

    教師代表由院長推派,任期一年。本學程主任為會議主席。

    四、 本會議主要負責事務如下:

    (一) 本學程之規劃、推廣、評鑑及跨校合作聯盟。

    (二) 有關本學程師資聘任與升等審議單位之認定,師資專長為支援本學程課程之學院

    所屬各系所專業涵蓋者,由本校相關系、所、院教評會審議之, 其餘由本學程、

    院級教評會審議。

    (三) 其他有關本學程統籌之事宜。

    五、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由主席或半數以上成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101年05月23日行政會議通過

  • 第 13 頁/共 40 頁

    提案二附件(發文教育部)

  • 第 14 頁/共 40 頁

    提案二附件(教育部復文)

  • 第 15 頁/共 40 頁

    提案二附件(修正對照表)

    靜宜大學學生就學補助辦法 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認真學習,並協助家境清寒或急難學

    生,使其順利完成學業,依

    教育部八十七年十月三十

    日台高(四)字第 87122717號函頒『大學校院辦理學生

    就學補助原則』暨本校實際

    狀況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認真學習,並協助家境清寒或急難學

    生,使其順利完成學業,依

    教育部八十七年十月三十

    日台高(四)字第 87122717號函頒『大學校院辦理學生

    就學補助原則』暨本校實際

    狀況訂定本辦法。

    依教育部復文建議

    參考「專科以上學

    校學雜費收取辦

    法」辦理,然為簡

    要呈現本辦法立法

    精神,故刪除依

    據。

    第二條 本校應於學雜費 (含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年度收入總額中依教育部

    之規定提撥經費,作為辦理

    學生就學獎補助學金。

    第二條 本校應於學雜費 (含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年度收入總額中依教育部

    之規定提撥,作為辦理學生

    就學獎補助。

    部份文字修正。

    第三條 項目: 一、… 二、清寒學生服務助學金:

    各行政、教學單位依年

    度預算負責助學服務學

    生遴選、訓練、運用;

    遴選助學服務學生時,

    以家境清寒及急難之同

    學優先錄用。 三、殘障學生工讀助學金:

    學生輔導中心針對殘障

    學生家境清寒者,提供

    工讀助學機會,以避免

    影響學習及安全。 三、… 四、學生清寒助學金:… 五、其他就學補助事項: 除

    前一~四款所列之補助事項外,必要時承辦單

    位得簽請校長核定予以

    第三條 項目: 一、… 二、學生清寒工讀助學金:各

    行政、教學單位依年度預

    算負責工讀學生遴選、訓

    練、運用;遴選工讀生

    時,以家境清寒及急難之

    同學優先錄用。 三、殘障學生工讀助學金:

    學生輔導中心針對殘障

    學生家境清寒者,提供工

    讀助學機會,以避免影響

    學習及安全。 四、… 五、學生清寒獎學金:… 六、其他就學補助事項: 除

    前一~五款所列之補助事項外,必要時承辦單位得

    簽請校長核定予以補助。

    1.「學生清寒工讀助學金」更名為

    「清寒學生服務

    助學金」及部份

    文字修正。

    2.「學生清寒工讀助學金」經費內

    已包含諮康中心

    任用之身心障礙

    學 生工讀助 學

    金,故刪除第3款。

    3.款次變更。 4.「清寒學生獎學金」更名為「清寒學生助

    學金」。 5.因修正後款次減

    少,故修正款

    數。

  • 第 16 頁/共 40 頁

    補助。 第四條 學生事務處應善用導師制

    度,對經濟上亟需協助之學

    生提供有關本辦法之諮詢

    服務。

    第四條 學生輔導中心應結合導師制度,對經濟上亟需協助之學

    生提供有關本辦法之諮詢

    服務。

    「生活輔導組」及

    「諮商暨健康中

    心」皆承辦導師業

    務,為完整呈現業

    務所屬單位,故修

    正單位名稱為「學

    生事務處」。

  • 第 17 頁/共 40 頁

    提案二附件(修正後全文)

    靜宜大學學生就學補助辦法

    民國104年04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認真學習,並協助家境清寒或急難學生,使其順利完成學業,依教

    育部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台高(四)字第87122717號函頒『大學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暨本校實際狀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應於學雜費 (含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年度收入總額中依教育部之規定提撥經費,作為學生就學獎補助學金。

    第三條 項目: 一、學生成績優良獎學金及研究生獎助學金,其申請辦法另訂之。 二、清寒學生服務助學金:各行政、教學單位依年度預算負責助學服務學生遴選、

    訓練、運用;遴選助學服務學生時,以家境清寒及急難之同學優先錄用。 三、殘障學生工讀助學金:學生輔導中心針對殘障學生家境清寒者,提供工讀助學

    機會,以避免影響學習及安全。 三、學生急難救助金:提撥本經費百分之二作為學生急難救助基金,使家境突遭重

    大變故之同學得到協助,其申請辦法另訂之。 四、學生清寒助學金:對家境清寒肯上進的同學給予經濟上之協助,其辦法另訂之。 五、其他就學補助事項: 除前一~四款所列之補助事項外,必要時承辦單位得簽請

    校長核定予以補助。 第四條 學生事務處應善用導師制度,對經濟上亟需協助之學生提供有關本辦法之諮詢服

    務。 第五條 本經費專款專用,編列預算每學年度至少應執行百分之八十,餘款及孳息存入「學

    生就學補助基金」帳戶,專用於學生就學獎補助,不得移作他用。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91年05月08日行政會議通過

  • 第 18 頁/共 40 頁

    提案三附件(修正後全文)

    靜宜大學愛德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推動品德教育、服務學習及靈性教育,特成立靜宜大學愛德教育推動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宗教輔導室主任、

    服務學習發展中心主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功能如下:

    一、 研議規劃本校品德教育、服務學習及靈性教育相關推展工作。

    二、 結合專業課程發展本校品德教育及服務學習特色。

    三、 結合通識教育課程發展本校品德教育、服務學習及靈性教育特色。

    四、 以行動落實「志工靜宜」校園核心價值。

    第四條 本委員會得視任務需要,下設若干工作小組。

    第五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並指定委員為小組召集人,襄助主席綜理各項業務。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及臨時會若干次,必要時得邀集教師、學生代表列席。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7 年 11 月 19 日行政會議通過

  • 第 19 頁/共 40 頁

    提案四附件(修正對照表)

    靜宜大學採購辦法 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凡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且適用政府採購

    法者,需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非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除經費

    補助單位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辦理外,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採購。未盡事項另

    依總務處相關辦法辦理。

    第三條 凡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且適用政府採購

    法者,需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非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除經費

    補助單位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辦理外,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採購。未盡事項另

    依總務處相關辦法辦理。

    1. 刪除文字。2. 刪除之文字

    另增列至第

    十三條。

    第四條 本校申請單位有一般採購類達壹萬

    元、工程修繕類達拾萬元及圖書館編列

    之「圖書博物及資料庫預算」達壹佰萬

    元採購需求時,應依規定提出申請,經

    相關單位核准後交事務組辦理採購相

    關事宜。

    第四條 本校申請單位有採購需求時,應依規定

    提出申請,經相關單位核准後交事務組

    辦理採購相關事宜。

    新增申請單位

    提出採購申請

    之條件。

    第五條 預算金額未達壹萬元、工程修繕類未達

    拾萬元及圖書館編列之「圖書博物及資

    料庫預算」未達壹佰萬元者,由該使用

    單位自行採買辦理核銷。

    1. 增列條文。2. 說明未達採

    購條件之處

    理方式。

    第六條 工程修繕類、圖書館編列之「圖書博物

    及資料庫預算」各依據「靜宜大學營繕

    工程管理辦法」及「靜宜大學蓋夏圖書

    館圖書資料採購辦法」辦理採購。

    1. 增列條文。2. 說明工程修

    繕 類與圖書

    博物類採購

    辦法之依據。

    第五七條 具共同性之電腦耗材、文具用品、事務

    用品及教學單位實驗性耗材等採購,得

    辦理共同採購作業。

    第五條 具共同性之電腦耗材、文具用品、事務

    用品及教學單位實驗性耗材等採購,得

    辦理共同採購作業。

    條次調整。

    第六條 採購案依不同申請金額級距由總務

    處、會計室、使用單位及本校相關單位

    依相關規定共同辦理採購作業程序。

    第六條 採購案依不同申請金額級距由總務

    處、會計室、使用單位及本校相關單位

    依相關規定共同辦理採購作業程序。

    1. 刪除條文。2. 不同申請金

    額級距之相

    關規定已列

    至第四至六

    條。

    第八條 1. 新增條文。

  • 第 20 頁/共 40 頁

    辦理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應將招標

    公告登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

    電子採購網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網站,其方式有公開招標、限制性招

    標、選擇性招標或以共同供應契約訂購

    單採購。

    2. 增列辦理適用政府採購

    法之採購流

    程。

    第九條 辦理非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其招標

    方式依請購單之預算金額級距辦理採

    購。 預算金額達新台幣壹萬元,未達新台幣

    参拾萬元者,採購人員至少取得三家以

    上廠商之報價單,與報價較低之一、二

    家廠商進行議價,終以價錢較優惠之廠

    商為採購對象。 預算金額達新台幣參拾萬元,未達新台

    幣壹佰萬元者,由事務組會同會計室、

    使用單位與合格廠商進行議比價程序

    或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議價程

    序,除採購程序另有規定外,合格廠商

    須至少三家以上參與採購程序。 預算金額達新台幣壹佰萬元者之採購

    案,除另有規定外,須以公開之方式辦

    理公告招標,並以議比價方式辦理後續

    採購程序。

    1. 新增條文。2. 增列辦理非

    適用政府採

    購法之採購

    流程。

    第十條 以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採購之案件得

    不經公告程序辦理採購。

    1. 新增條文。2. 增列共同供

    應契約之採

    購得不經公

    告程序之說

    明。

    第十一條 本校財物、勞務類採購預算金額達新台

    幣壹佰萬元(含)以上之採購案,需求

    單位須召開得成立「規格審議委員會」

    以訂定該採購案之規格、廠商資格及決

    標方式,委員人數至少五人以上。規格

    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另依相關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校財物、勞務類採購預算金額在新台

    幣壹佰萬元(含)以上之採購案,得成

    立「規格審議委員會」以訂定該採購案

    之規格、廠商資格及決標方式。規格審

    議委員會之組成另依相關辦法辦理。

    1. 條次調整。2. 刪除文字。3. 增列需求單

    位召開規格

    審議委員會

    及組成人數

    之條件。

    第十二條 工程類採購經委託專業設計者,得不召

    1. 新增條文。2. 增列工程類

  • 第 21 頁/共 40 頁

    開規格審議委員會。 採購如委託專業設計,

    得不召開規

    格審議委員

    會之說明。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另依總務處相關辦法

    辦理。

    1. 新增條文。2. 增列本辦法

    未盡事項之

    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條次調整。

  • 第 22 頁/共 40 頁

    提案四附件(修正後全文)

    靜宜大學採購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建立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程序辦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

    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

    等;工程類採購另依營繕組「靜宜大學營繕工程管理辦法」辦理。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

    訓練、勞力等。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

    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第三條 凡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且適用政府採購法者,需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非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除經費補助單位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採購。未盡事項另依總務處相關辦法辦理。

    第四條 本校申請單位有一般採購類達壹萬元、工程修繕類達拾萬元及圖書館編列之「圖書

    博物及資料庫預算」達壹佰萬元時,應依規定提出申請,經相關單位核准後交事務

    組辦理採購相關事宜。

    第五條 預算金額未達壹萬元、工程修繕類未達拾萬元及圖書館編列之「圖書博物及資料庫

    預算」未達壹佰萬元者,由該使用單位自行採買辦理核銷。

    第六條 工程修繕類、圖書館編列之「圖書博物及資料庫預算」各依據「靜宜大學營繕工程

    管理辦法」及「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圖書資料採購辦法」辦理採購。

    第七條 具共同性之電腦耗材、文具用品、事務用品及教學單位實驗性耗材等採購,得辦理

    共同採購作業。

    第八條 辦理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應將招標公告登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

    採購網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網站,其方式有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選擇性

  • 第 23 頁/共 40 頁

    招標或以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採購。

    第九條 辦理非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其招標方式依請購單之預算金額級距辦理採購。

    預算金額達新台幣壹萬元,未達新台幣参拾萬元者,採購人員至少取得三家以上廠

    商之報價單,與報價較低之一、二家廠商進行議價,終以價錢較優惠之廠商為採購

    對象。

    預算金額達新台幣參拾萬元,未達新台幣壹佰萬元者,由事務組會同會計室、使用

    單位與合格廠商進行議比價程序或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議價程序,除採購

    程序另有規定外,合格廠商須至少三家以上參與採購程序。

    預算金額達新台幣壹佰萬元者之採購案,除另有規定外,須以公開之方式辦理公告

    招標,並以議比價方式辦理後續採購程序。

    第十條 以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採購之案件得不經公告程序辦理採購。

    第十一條 本校財物、勞務類採購預算金額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採購案,需求單位須召開「規

    格審議委員會」以訂定該採購案之規格、廠商資格及決標方式,委員人數至少五

    人以上。

    第十二條 工程類採購經委託專業設計者,得不召開規格審議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另依總務處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8 年 4 月 1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第 24 頁/共 40 頁

    提案五附件(廢止辦法全文-103 年 12 月 17 日主管會報通過之版本)

    靜宜大學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經費專責小組設置辦法

    103 年 12 月 17 日主管會報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妥善落實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經費之支用,特設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依據本校中程校務發展計畫與「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

    訂定年度經費運用之規劃、分配原則、經費重點使用項目及其優先順序。

    第三條 本小組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會計室

    主任、計算機及通訊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人事室主任及五名以上由校長推派非

    兼行政主管職之教師組成。

    第四條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研發長擔任本小組執行長。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以二次為原則;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小組會議議決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3 年 01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第 25 頁/共 40 頁

    提案五附件(新訂辦法全文)

    靜宜大學執行教育部獎勵私校校務發展計畫經費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充分運用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經費(以下簡稱獎補助款)提升

    辦學績效,並依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責小組

    一、為妥善落實獎補助款之支用,特設專責小組。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總務

    長、學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會計主任、計算機及通訊中心主任、圖書

    館館長、人事主任及五名以上由校長推派非兼行政主管職之教師組成。 二、專責小組依據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與「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

    計畫要點」訂定年度經費運用之規劃、分配原則、經費重點使用項目及其優先

    順序。

    三、專責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研發長擔任執行長;每年召開會議以二次為原則,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作業部門與職掌 專責小組:經費運用之統籌、分配、規劃。 各教學行政單位:經費需求之規劃、採購執行、使用效益說明。 會計室:經費彙總、核銷作業(核銷單據彙整、資料審查及存檔備查)。 內部稽核委員會:經費支用及規劃與執行成效之稽核作業。

    第四條 作業程序 一、配合教育部審核撥款作業時程,使用獎補助款之單位於年度內須辦理之作業事

    項如下: (一)各依其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與專責小組會議紀錄提送「年度獎補助款項目

    需求與說明」至研究發展處彙總。 (二)每年二月初將規劃完成的明細輸入預算編列系統,彙編於年度預算草案中,

    經預算諮詢會議、預算委員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呈董事會核備。 (三)依核配之預算,每年四月底前提出採購者,應於六月底前完成驗收與付款;

    每年十月底前提出採購者,應於十二月底前完成驗收與付款。 (四)所核配之獎補助款需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以符合教育部之規定。

    二、有關本作業程序之詳細說明與關聯,如附錄:「教育部獎補助款規劃、執行作業

    程序圖」。 三、前述作業程序之日程得配合教育部年度獎補助款之審核、撥款作業時程,隨時

    提報調整以利執行。

    第五條 支用依據 一、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與「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

    二、原始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

  • 第 26 頁/共 40 頁

    規定」第六章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

    四、本校相關辦法。

    第六條 支用程序與稽核 一、經常門、資本門經費核定分配後,即應依法定程序照案執行,並採專款專用及

    專帳管理,執行情形供本校內部稽核委員會專案稽核。 二、依據本校財產管理辦法,購置財產除貼本校財產標籤,並加註當年度教育部頒

    布之「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規定之字樣,圖書期刊亦

    加蓋同字樣之印戳章。 三、購置各項儀器設備與圖書博物完成交貨驗收後,由總務處編造財產清冊,圖書

    館編造圖書清冊。財產之使用年限與報廢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

    備查。 四、年度決算須經教育部委請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 五、獎補助款支用情形、執行成效及採購案件等資料,依規定公告於本校會計室網

    頁。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 27 頁/共 40 頁

    附錄:教育部獎補助款規劃、執行作業程序圖

    專責小組

    (前一年 12 月) 訂定「年度經費運用 與分配原則」

    研發處 通知各相關單位研擬:

    「年度獎補助款項目需

    求與說明」

    相關單位 1.提出「年度獎補助款項目需求與說明」

    2.教學儀器設備部分須經各學院檢討(依優先順序分二期)

    3.各單位之需求與說明須將書面資料與電子檔送交彙總單位彙總

    研發處 彙總相關單位獎補助款

    項目需求,是否符合校

    務發展計畫與專責小組

    所訂之經費規劃原則

    相關單位(2 月)將審議通過之獎補助款明細輸入預算系統 (依優先順序分二期)

    會計室彙編獎補助款至 年度預算草案中

    專責小組(6 月初) 計畫修正

    (6 月初)「校務會議預算委員會」(審核總預算)

    (6 月中)校務會議審議

    (7 月中)董事會議審議

    (7 月底)會計室呈教育部核備

    (8 月 1 日起)開始執行預算

    參與單位:校長室、秘書室、會計室及部份與年度獎補助款運用有關單位(如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 研發處、計通中心、圖書館、人事室等)。

    執行單位: 專責小組:經費運用之統籌、分配、規劃 內部稽核委員會:經費支用及規劃與執行成效之稽核作業 各教學行政單位:經費需求之規劃、採購執行、使用效益說明 會計室:經費彙總、核銷作業(核銷單據彙整、資料審查及存檔備查)

    (3-4 月)預算諮詢小組

    (審核分類預算)

    (5 月中)預算諮詢會議 (審核總預算)

    研發處 彙整各單位計畫修正

  • 第 28 頁/共 40 頁

    提案五附件(廢止辦法全文)

    靜宜大學教育部獎補助款經費專責小組設置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第一條 本校為妥善整體規劃運用「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作為本校中長程發展之基

    礎,並落實教育部獎補助經費之支用,特設「教育部獎補助款經費專責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職權:

    一、訂定本校提報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之分配原則。

    二、其它與教育部獎補助整體發展經費之相關事項之審議。

    第三條 本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會計室主任、計

    算機及通訊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及五名以上由校長推派非兼行政主

    管職之教師。

    第四條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研發長擔任本小組執行長,人事室主任為列席委員。本小組視

    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小組會議議決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3 年 01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第 29 頁/共 40 頁

    提案五附件(廢止辦法全文)

    靜宜大學教育部獎補助經費運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第一條 目的 為促進本校發展,配合學校整體發展計劃,並有效運用及合理分配教育部所核撥之

    獎補助經費,符合其使用原則並達成預期效益,依據教育部所訂「獎補助審核作業

    原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作業方式 本校每學年度獎補助經費之使用應依據教育部當年度所訂原則,包括:撥款經費之

    執行期限、經常門及資本門之分配比率、經費之用途及限制,並參酌當年度配合校

    務發展計畫之執行事項及教學研究有關之重點推動項目,辦理以下作業: 一、由專責小組根據本校中長程發展計劃及提昇教學研究之推動訂定「經費運用及

    分配原則」,明訂年度經費重點使用項目及優先順序,以為辦理分配使用之依

    據。 二、由各單位研擬「年度獎補助經費項目需求」,並經由各院、處逐級檢討擬訂需求。

    經費之分配並應依優先順序分為二期,第一期 12 月 31 日結案,第二期 7 月 31日結案。

    第三條 經費運用原則 一、「經常門」經費之使用:

    原則上用於當年度之「改善師資經費」、「教師研究獎勵金」、訓輔相關活動之經

    常性經費及其他與提升本校教學、研究水準有關之推動事項如學生實習費、教

    學活動費、教學儀器維護費等。由『專責小組』規劃後執行。 二、「資本門」經費之使用:

    本項經費應依據教育部當年度函示之經費使用原則,訂定優先使用項目,例如:

    以充實及改善教學軟硬體為優先、採用省水器材設備、環保廢棄物處理、訓輔

    相關活動資本性經費(如社團設備)…等,但不得用於工程建築。 三、訓輔相關活動經費總額(經常門及資本門),須達教育部當年度函示的一定比率。

    第四條 作業部門及工作職掌 專責小組-經費運用之統籌、分配、規劃。 各處、院、系所科、室-經費需求之規劃、採購執行、使用效益說明。 會計室-辦理經費彙總、核銷作業(核銷單據彙整、資料審查及存檔備查。)

    第五條 作業程序 一、配合教育部之審核撥款作業時程,各相關單位於年度內須辦理之作業事項如下:

    (一) 相關單位根據其中長程計畫,研擬「年度獎補助經費項目需求與說明」後,送交研發處彙總。

    (二) 由專責小組擬訂「年度經費運用及分配原則」,並由研發處通知相關單位,

  • 第 30 頁/共 40 頁

    據以研擬「年度獎補助經費項目需求與說明」,並審議相關單位需求。 (三) 每年 2 月初相關單位依據專責小組決議修正後之項目,將規劃完成的明細

    輸入預算編列系統,彙編於年度預算草案中,經預算諮詢會議、預算委員

    會、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呈董事會、教育部核備。 (四) 每年 10 月底前各系所科應提出第一期增購設備之請購(需於 12 月底前完

    成採購驗收程序),次年 4 月底前應提出第二期請購。(需於 6 月底前完成採購驗收程序)。

    二、有關本作業程序之詳細說明及關聯,如附錄:「教育部獎補助經費規劃、執行作

    業程序圖」。 三、前述作業程序之日程得由研發處配合教育部每學年度之審核、撥款作業時程,

    隨時提報調整以利執行。

    第六條 支用經費應依下列規定: 一、教育部補助「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費收支作業及查核要點」及獎補助經費使用

    原則。 二、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三、本校會計制度規定。

    第七條 支用經費之程序及稽核規定如下: 一、經常門、資本門經費核定分配後,即依法定程序照案執行,執行情形可供經費

    稽核委員會查核。 二、財物管理:依據本校財物管理辦法,並應貼妥「教育部整體獎補助款」字樣之

    標籤。 三、由學生事務處提供核定後之「教育部整體發展-訓輔工作計畫項目及分配表」。 四、由人事室提供核定後之改善師資明細清冊。 五、各項購置儀器設備及圖書博物完成交貨驗收後,由總務處保管組列產並每年 6

    月底即 12 月底分送財產增加單至各單位核對列帳,年度結束後編造購置清冊。 六、年度決算須經教育部委請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 七、執行情形須公告於本校會計室網站上。

    第八條 附則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

  • 第 31 頁/共 40 頁

    附錄:靜宜大學教育部獎補助經費規劃、執行作業程序圖

    專責小組 訂定「年度經費運用及分配原則」

    (研發處) 通知各相關單位研擬:

    「年度獎補助經費項目

    需求與說明」

    相關單位

    1.提出「年度獎補助經

    費項目需求與說明」

    2.教學儀器設備部分須經各學院檢討 (依優先順序分二期)

    3.各單位之需求與說明須將書面資料及電子

    檔送交彙總單位彙總

    (研發處) 彙總並審議相關單位獎

    補助經費項目需求,是否

    符合校務發展計畫與專

    責小組所訂之經費規劃

    原則。

    相關單位(2 月) 將審議通過之獎補助款明細輸入預算系統(依優先順序分二期)

    會計室 彙編獎補助經費至年度預算草案中

    (5 月中) 預算諮詢會議(審核總預算)

    (6 月初) 「校務會議預算委員

    會」(審核總預算)

    (6 月中) 校務會議審議

    (7 月中) 董事會議審議

    (7 月底) 會計室呈教育部核備

    8 月 1 日起 第一期請購(12 月底前完成採購驗收程序) 第二期請購(7 月底前完成採購驗收程序)

    參與單位:校長室、秘書室、會計室及部份與年度經費運用有關單位(如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圖書館、

    人事室等) 執行單位: 相關單位-------設備採購

    專責小組-------經費運用及執行之控管

    會計室----------核銷資料統計、單據整理及提供

    (3-4 月) 預算諮詢小組(審核分類預算)

    (研發處)

    彙整各單位修正

    後之預算需求。

  • 第 32 頁/共 40 頁

    提案六附件(修正對照表)

    靜宜大學教師講學、研究、進修申請辦法 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校教師申請…,其申請年限如下: 一、獲…遴選或獎助,…申請留職留

    薪,以一年為限。 二、自行申請…留職停薪,以一年為

    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三、申請進修學位之教師得申請留職

    留薪(本俸)二年、留職停薪二

    四年,並視情況逐年延長留職停

    薪,至多二年;教師亦得申請在

    職進修。留職留薪、留職停薪及

    在職進修年限合計以六年為

    限。…。

    第三條 本校教師申請…,其申請年限如下: 一、獲…遴選或獎助,…申請留職留

    薪,以一年為限。 二、自行申請…留職停薪,以一年為

    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三、申請進修學位之教師得申請留職

    留薪(本俸)二年、留職停薪二

    年,並視情況逐年延長留職停

    薪,至多二年;教師亦得申請在

    職進修。留職留薪、留職停薪及

    在職進修年限合計以六年為

    限。…。

    刪除留職留薪

    進修規定,並

    將留職停薪進

    修之年數增為

    四年。

    第四條 教師自行申請講學、研究或進修之條

    件限制如下: 一、 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及92學年度

    後新聘任講師,不得申請以留職

    留薪方式進修學位。

    二、 年齡超過五十五歲者不得申請本辦法之留職留(停)薪以進修學位。

    獲政府機關、國內外知名獎學金或基

    金會(由研發處召開審查會議審定)

    或本校遴選或獎助於國內外大學、學

    院或研究機構講學、研究或進修學位

    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教師自行申請講學、研究或進修之條

    件限制如下: 一、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及92學年度

    後新聘任講師,不得申請以留職

    留薪方式進修學位。

    二、年齡超過五十五歲者不得申請本辦

    法之留職留(停)薪以進修學位。

    獲政府機關、國內外知名獎學金或基

    金會(由研發處召開審查會議審定)

    或本校遴選或獎助於國內外大學、學

    院或研究機構講學、研究或進修學位

    者,不在此限。

    刪除留職留薪

    進修後,已無

    本條文之適用

    對象,故刪除

    條文。

    第五四條 …申請程序如下: 一、…。 二、…若有變更…。 核准留職留薪教師因故需休學,經上

    述程序核准後,該休學期間得准予留

    職停薪,年限計入本辦法第三條第三

    項之規定。 三、…,逾時不予受理。 四、…返校服務之義務。

    第五條 …申請程序如下: 一、…。 二、…若有變更…。 核准留職留薪教師因故需休學,經上

    述程序核准後,該休學期間得准予留

    職停薪,年限計入本辦法第三條第三

    項之規定。 三、…,逾時不予受理。 四、…返校服務之義務。

    1.條次變更。 2.留職留薪進修規定既已

    刪除,則無

    休學相關規

    定之適用,

    爰 予 以 刪

    除。

  • 第 33 頁/共 40 頁

    靜宜大學教師講學、研究、進修申請辦法 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五條 依前條辦理留職留薪及留職停薪之人

    數,除第三條第一款外,每一系(所、中心、室)不得超過現有專任教師人數五分之一(以無條件進入計算)。若

    欲申請留職留薪及留職停薪之人數超

    過本條文所規定之人數時,應依以下

    各項條件,綜合參考後,由所屬之系

    級教評會議核定先後次序: 一、在本校服務年資。 二、進修學位者優先…。 三、欲前往…單位。

    第六條 依前條辦理留職留薪及留職停薪之人

    數,除第三條第一款外,每一系(所、中心、室)不得超過現有專任教師人數五分之一(以無條件進入計算)。若

    欲申請留職留薪及留職停薪之人數超

    過本條文所規定之人數時,應依以下

    各項條件,綜合參考後,由所屬之系

    級教評會議核定先後次序: 一、在本校服務年資。 二、進修學位者優先…。 三、欲前往…單位。

    1.條次變更。 2.刪除「留職留薪及」等字。

    第七六條 …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教師於講學、研究或進修期間,

    不可於本校支領鐘點費,亦不得

    在其他學校或機構兼課或兼職。

    若有違本款規定者,本校將立即

    終止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資格。

    符合…。 二、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三、申請在職進修者…。 四、….詳細報告一份。 五、返校服務義務如下: (一)104學年度第2學期前留職留薪之

    教師,返校服務年限以留職留薪

    之年數加倍計算。 (二)留職停薪或在職進修…返校服務

    年限…。 (三)進修學位…返校服務…以獲得博士

    學位後…計算。 (四)104學年度第2學期前申請留職留

    薪進修學位之教師,應於六年內

    取得博士學位;遇特殊情形,得

    簽請延長兩年。 …通過延長服務外,教師返校後之年齡屆六十五歲時,應辦理退休。

    第七條 …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教師於講學、研究或進修期間,

    不可於本校支領鐘點費,亦不得

    在其他學校或機構兼課或兼職。

    若有違本款規定者,本校將立即

    終止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資格。

    符合…。 二、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三、申請在職進修者…。 四、…詳細報告一份。 五、返校服務義務如下: (一)留職留薪之教師,返校服務年限以

    留職留薪之年數加倍計算。 (二)留職停薪或在職進修…返校服務

    年限…。 (三)進修學位…返校服務…以獲得博士

    學位後…計算。 (四)申請留職留薪進修學位之教師,應

    於六年內取得博士學位;遇特殊

    情形,得簽請延長兩年。 …通過延長服務外,教師返校後之年齡屆六十五歲時,應辦理退休。

    1.條次變更。

    2.刪除「留職留薪或」等字。

    3.有返校服務義 務 的 對

    象,留職留

    薪之教師以

    103 學 年 度第 1 學期前申 請 者 為

    限。

    第八七條 第八條 1.條次變更。

  • 第 34 頁/共 40 頁

    靜宜大學教師講學、研究、進修申請辦法 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違反本辦法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凡未能提供第七六條第四款所述

    文件者,即取消其進修資格,當

    學期視為留職停薪,次學期應返

    校復職。如曾獲留職留(停)薪

    者違反此款,須對本校負賠償責

    任,賠償金額為留職留(停)薪

    期間之所有資助費用(例如薪

    資、代課鐘點費…)或其他費用。二、教師違反第七六條第五款,須對

    本校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其

    進修期間由本校資助之一切費用

    (例如薪資、代課鐘點費…)或其他費用,及並應加計利息,如係未

    返校服務或服務期間未滿,應按

    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率賠償,其

    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未依規定程序申請,…。

    違反本辦法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凡未能提供第七條第四款所述文

    件者,即取消其進修資格,當學期視

    為留職停薪,次學期應返校復職。如

    獲留職留(停)薪者違反此款,須對

    本校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留職留

    (停)薪期間之所有資助費用(例如

    薪資、代課鐘點費…)。 二、教師違反第七條第五款,須對本

    校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其進

    修期間由本校資助之一切費用

    (例如薪資、代課鐘點費…) 及應計利息,如係未返校服務或服務

    期間未滿,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

    間比率賠償,其保證人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 三、未依規定程序申請…。

    2.修正文字。

    第九八條…。 第九條…。 條次變更。 第十九條…。 第十條…。 條次變更。

  • 第 35 頁/共 40 頁

    提案六附件(修正後全文)

    靜宜大學教師講學、研究、進修申請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高進修研究風氣、加強師資陣容,並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特訂定靜宜大學教師講學、研究、進修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專任教師申請講學、研究或進修者,必須在本校服務滿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初聘時已進修中之教師得申請繼續在職進修。 專任教師利用寒暑假期間進行短期講學、研究或進修者,不受本辦法規範,應以申

    請公假方式辦理。 第三條 本校教師申請講學、研究或進修需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其申請年限如下:

    一、 獲本校、政府機關、國內外知名獎學金或基金會(由研發處召開審查會議審

    定)遴選或獎助,於國內外大學、學院或研究機構講學或研究者,得申請留

    職留薪,以一年為限。 二、 自行申請於國內外大學、學院或研究機構講學或研究之教師,應申請留職停

    薪,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三、 申請進修學位之教師得申請留職停薪四年,並視情況逐年延長留職停薪,至

    多二年;教師亦得申請在職進修。留職停薪及在職進修年限合計以六年為限。

    論文撰寫期間或其他相當情形者,簽請校長同意後,得免申請在職進修。 第四條 本辦法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 欲前往國內外大學、學院或研究機構講學、研究或進修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向系級教評會提出申請。系教評會應對其領域、績效等事項加以初審,通過者由

    系級教評會推薦並逐級送至校教評會審議;本校遴選或獎助者,則由研發處檢

    附相關資料逕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 二、核定後之申請案若有變更(例如變更研究或進修機構、主題及提前終止、延長

    進修年限或自行回國與延遲前往、暫時休學等),除講學、研究、進修機構或

    主題等事項變更應經前款程序審核外,其餘事項變更應由系教評會審核簽請校

    長同意後始得變更。所有變更應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向所屬系級教評會提

    出變更申請。 核准留職留薪教師因故需休學,經上述程序核准後,該休學期間得准予留職停

    薪,年限計入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三、校教評會之最後審議時間為每學期之最後一次教評會議,逾時不予受理。 四、經核准之教師,應事前與本校簽訂保證履行合約書(格式如附件),保證履行

    返校服務之義務。 第五條 依前條辦理留職留薪及留職停薪之人數,除第三條第一款外,每一系(所、中心、室)

    不得超過現有專任教師人數五分之一(以無條件進入計算)。若欲申請留職留薪及

    留職停薪之人數超過本條文所規定之人數時,應依以下各項條件,綜合參考後,由

    所屬之系級教評會議核定先後次序: 一、 在本校服務年資。 二、 進修學位者優先,研究者次之,講學者最後。 三、 欲前往講學、研究或進修之單位。

    第六條 教師申請於國內外大學、學院或研究機構講學、研究或進修者,其權利及義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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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於講學、研究或進修期間,不可於本校支領鐘點費,亦不得在其他學校或

    機構兼課或兼職。若有違本款規定者,本校將立即終止留職停薪資格。符合第

    三條第一款或經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申請進修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

    未滿六個月者,得另覓適當之代理人員,並簽請校長核准。代理期間超過一個

    月者,職務加給由代理人支領。 三、申請在職進修者,經所屬之系(所、中心、室)務會議協調,得集中上課日數,

    進修期間不得支領超鐘點費,進修結束時,應知會人事室。 四、申請講學、研究或進修期間之教師,應經常與本校及所屬單位保持聯繫。並於

    每學期(季)結束後兩星期內繳交報告一份。期滿後兩個月內,應再繳送詳細報告一份。

    五、返校服務義務如下: (一)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前留職留薪之教師,返校服務年限以留職留薪之年

    數加倍計算。 (二)留職停薪或在職進修之教師,返校服務年限與留職停薪或在職進修之年

    數相同。 (三)進修學位教師之返校服務年資,以獲得博士學位後開始計算。 (四)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前申請留職留薪進修學位之教師,應於六年內取得

    博士學位;遇特殊情形,得簽請延長兩年。 除依「靜宜大學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通過延長服務外,教師返校後之年

    齡屆六十五歲時,應辦理退休。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凡未能提供第六條第四款所述文件者,即取消其進修資格,當學期視為留職停

    薪,次學期應返校復職。曾獲留職留(停)薪者違反此款,須對本校負賠償責

    任,賠償金額為留職留(停)薪期間之薪資、代課鐘點費或其他費用。 二、教師違反第六條第五款,須對本校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其期間由本校資助

    之薪資、代課鐘點費或其他費用,並應加計利息,如係未返校服務或服務期間

    未滿,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率賠償,其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未依規定程序申請,自行前往他處講學、研究或進修者,逕送校教評會審議,

    校教評會應視情節輕重,決議予以不晉薪、改為兼任或不予續聘。 第八條 教師在講學、研究或進修期間其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或在職進修之年資採計方式,

    依教育部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82 年 05 月 12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84 年 11 月 22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87 年 11 月 25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88 年 06 月 09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第 37 頁/共 40 頁

    提案七附件(私校儲金會函文)

  • 第 38 頁/共 40 頁

  • 第 39 頁/共 40 頁

    提案七附件(大學增額提撥金辦法範本)

    ○○大學增額提撥金辦法

    民國 年 月 日第 屆○○會 第 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

    例)第 9 條規定,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增額提撥金為考量安全性,以信託方式存放於受託金融機構「個人增額提撥退撫儲

    金專戶」。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如符合私校退撫條例第3條及第39條規定者,學校得為其辦理增額提撥,

    教職員得依個人意願配合提撥,亦可不提撥。

    教職員個人提撥金額若超過私校退撫條例第 8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撥繳額度(教職員

    個人法定提撥額度)時,超過部分仍須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擬訂學校及教職員增額提撥方式、提撥比例及金額之限制,各校可自行定訂)。

    第四條 本校負擔之增額提撥金由本校每學年度編列預算負擔,教職員負擔之增額提撥金則

    每月自薪資扣除。

    (擬訂學校及教職員辦理增額提撥金之方式,各校可自行定訂)。

    第五條 增額提撥金之領取方式,依私校退撫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增額提撥金之運用,比照儲金自主投資方式。

    第七條 增加提撥當月,應將「增額提撥教職員名冊及提撥明細表」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

    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並

    副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

    第八條 本校應於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或其他原因終止撥繳時,將領回清冊及匯

    款帳號提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由其轉受託金融機構辦理「個人增額提撥退撫儲

    金專戶」結清。

    第九條 「個人增額提撥退撫儲金專戶」內之增額提撥金運用結果,由教職員自負盈虧,不

    得享有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最低收益保證。

    第十條 增額提撥金應於本校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經本校會議通過,並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範本

  • 第 40 頁/共 40 頁

    提案七附件(新訂辦法草案全文)

    靜宜大學增額提撥金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

    例)第 9 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增額提撥金以信託方式,存放於受託金融機構「個人增額提撥退撫儲金專戶」。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符合私校退撫條例第 3 條及第 39 條規定者,得依其個人意願配合辦理增

    額提撥。

    教職員個人提撥金額以私校退撫條例第 8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撥繳額度(教職員個人

    法定提撥額度)為限。

    第四條 本校應負擔之增額提撥金由學校編列預算,教職員應負擔之增額提撥金則依個人意

    願以千元為單位,惟法定提撥金額不受此限,每月自薪資扣提。教職員需於每年 1

    月及 7 月依公告時間向人事室提出加入、退出或調整金額之申請,並於每年 2 月及

    8 月生效,其他月份不得辦理變更,惟新進人員不在此限。

    第五條 增額提撥金之領取方式,依私校退撫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增額提撥金之運用,比照儲金自主投資方式辦理。

    第七條 增額提撥當月,應將「增額提撥教職員名冊及提撥明細表」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

    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並

    副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

    第八條 本校應於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或其他原因終止撥繳時,將領回清冊及匯

    款帳號提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由其轉受託金融機構辦理「個人增額提撥退撫儲

    金專戶」結清。